海外複委託專區

開戶資格
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者,以下列各款對象為限

國內、外自然人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前述各款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
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
未經撤銷者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