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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29

證券期貨海外金融所得併入基本稅額相關說明

所得來源除了臺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以外之所得,皆屬於海外所得。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亦屬於海外所得。所得包含買賣海外投資標的(如境外基金、外國股票、海外債券、境外結構型商品)所產生的資本利得。
依照國稅局規定,若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須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稅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常見海外所得如下 :
海外營利所得 (71) : 投資人收到外國股票之現金股利。
海外利息所得 (73) : 海外債券、KY公司、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收益配發。此外,即便為境內基金,其投資區域為境外者其收益配發亦屬於「海外利息所得」。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76) : 投資人處分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境外金融商品之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