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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客戶您好: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本公司須主動告知您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等相關規範,請您詳閱以下說明。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1、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等相關金融業務。
2、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特定目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014)、代理與仲介業務(020)、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37)、行銷業務(040)、投資管理(044)、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授信業務(106)、徵信(154)、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66)、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2)。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1、詳如客戶基本資料表、徵信資料表等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2、類別: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 個人描述、C024 其他社會關係、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C039 執照或其他許可、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C073 安全細節、C081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6 票據信用、C102 約定或契約等。
三、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經當事人同意者。
四、利用之地區 本國及與本公司提供業務或服務有關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利用之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資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司法機關。
六、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七、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八、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台端於開戶契約提供本公司非屬台端之其他第三人個人資料,台端承諾應代為告知該第三人有關本同意書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及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該第三人得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之權利。嗣後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者,亦同。
經本公司向台端告知上開事項,台端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台端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同意提供台端個人資料予本公司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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