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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9

自111年起出借人參加證券金融事業辦標借,得標後本公司收取借券費百分之十手續費。

1.證券金融事業因辦理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及轉融通業務致某種有價證券發生差額時,或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客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先賣出後買進之未完成沖銷部位,向該種有價證券所有人標借。
 
2.前項出借人參加標借委託回報、得標回報及得標後借券費(借券費=出借單價×數量)給付皆經由受託證券商辦理;本公司自111年起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七項向出借人收取借券費百分之十手續費,代收借券費扣除手續費後給付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