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選任資訊
  • 依據
    • 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其中三人至五人為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不論公司盈虧,均支付車馬費。

      前項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董事之報酬參酌同業標準,由董事會議定之。

    • 董事選任程序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公司法、「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

      本公司獨立董事除應具備前項之資格外,並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 備之能力如下:

      • 營運判斷能力。
      •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經營管理能力。
      • 危機處理能力。
      • 產業知識。
      • 國際市場觀。
      • 領導能力。
      • 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提案及選任過程
    • 提案程序
      • 112年3月9日第15屆第2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改選董事案,並於同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事宜。
      • 112年4月2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開會通知書、112年4月28日上傳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均載明112年度股東常會董事選舉案。
    • 選任過程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任採提名制度。
      • 112年3月1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受理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事宜。
      • 112年4月13日第15屆第29次董事會討論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並審核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因公告期間內無其他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以董事會提出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為審查對像,同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112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
      • 112年4月2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議事手冊載明。
      • 112年5月31日股東會改選董事(含四席獨立董事)案,經出席股東以記名累積投票,選舉結果得票如下:
        職稱 姓名 法人代表人 當選權數
        董事 承達投資顧問(股)公司 法人代表人:姜克勤 312,406,492
        董事 承達投資顧問(股)公司 法人代表人:林禎民 297,390,421
        董事 李俊德   291,339,458
        獨立董事 蕭珍琪   250,991,155
        獨立董事 陳育仁   108,763,243
        獨立董事 廖哲瑛   107,407,597
        獨立董事 陳明舜   105,490,677
  • 獨立董事資格
    • 專業知識及獨立性情形
      條件姓名 蕭珍琪 陳育仁 廖哲瑛 陳明舜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V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V   V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V
      符合獨立性情形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V V V V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 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V V V V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 人股東。 V V V V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V V V V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 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 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V V V V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 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V V V V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 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V V V V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 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 在此限)。 V V V V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 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 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V V V V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V V V V
      11.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V V V V
      12.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V V V V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3
    • 持股情形
      姓名(職稱) 蕭珍琪
      (獨立董事)
      陳育仁
      (獨立董事)
      廖哲瑛
      (獨立董事)
      陳明舜
      (獨立董事)
      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日期 109.06.24
      112.05.31
      109.06.24
      112.05.31
      109.06.24
      112.05.31
      112.05.31
      112.05.31
      任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持有股數 選任 0 0 0 0
      現在 0 0 0 0
      配偶、未成年子女 0 0 0 0
      他人名義 0 0 0 0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 職稱
      姓名
      關係